 一个为让儿子享受高考加分待遇而力争见义勇为称号、甚至将地方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的“救人英雄”,一对将被救事件称为“互助友爱”而备受众人责难的“被救者”。情与理的碰撞,现实利益和传统伦理的冲突,让全国第一例“见义勇为”申请人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在即将宣判之际获得广泛关注。
力争见义勇为称号
任建平,男,49岁,福建南平人。去年4月份他得知,福建省出台了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子女高考可获加分的政策。任建平一下就想起了自己2003年8月曾经在水中救过一个人,他坚定地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属见义勇为无疑。于是,2005年5月25日,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将其2003年8月14日水中救人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以便儿子将来能享受加分的政策。2006年3月8日,任建平收到延平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关于对任建平同志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复函”,该函认为任建平的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 6月5日,任建平以延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救助溺水者金淑娥的事实成立,同时判令此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可是,这样一件发生在三年之前的救人事件,却并未如任建平所希望的那样理所当然地被所有人当作是见义勇为,尤其是当时被他救起的关键人物———金淑娥,以及调查确认这件救人旧事的延平区公安分局,于是也才有了后面的种种较量和争执。
两个版本的救人场景
回忆起三年前在闽江湖尾村水域救人的场景时,任建平滔滔不绝。那是在2003年8月14日,他和几个朋友一起乘车前往闽江上游游泳。后来当任建平在深水区游泳时,发现金淑娥在不远处拼命用双手拍打水面并多次呼叫“救命”,其夫黄招明试图救她,可被她本能地抱住,双双下沉。 在任建平看来,当时他们游泳的区域水流湍急,河床崎岖不平,附近还有采砂船,有可能会造成水下有大坑,这都是当时险情发生的客观原因。“当时我对救起他们并无绝对把握,可我还是冒死救了他们,所以绝不能认为我的行为只是举手之劳。” 在被救者金淑娥看来,任建平确实救了她,但任建平那天的救人之举只不过是用手托了她一下,与平常她游泳呛水时被别人托一下并无太大区别。至于其所说的说救了他们夫妇俩人,金淑娥却并不同意。 金淑娥对当年被救情景的回忆,以及感觉任建平的救助“似乎不像见义勇为”,延平区公安分局在进行调查时都做了笔录并作为后来确认该救人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依据出现在“关于对任建平同志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复函”中。基于对“见义勇为”内涵的不同理解,这一本来就无法完全还原的救人旧事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冒多大的危险才算见义勇为?
被救人金淑娥认为任建平的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让任建平觉得无法接受,觉得这是对他人勇敢、正直的亵渎。 任建平的处室领导、南平市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丁景星帮助过任建平向公安机关申报其见义勇为的事迹,他认为:“任建平当时敢于出面相救与其素不相识的金淑娥,首先必须冒着自己可能被溺水者拖入水中也溺水身亡的生命危险,其次他要有救人的气概和勇气,再次他必须有良好的水性和河水中救人的本领,这三者缺一不可。所以我个人认为,他当时救人的这种行为基本上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免费为任建平代理这件行政诉讼案的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刚毅从《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关于见义勇为的解释出发,认为延平区公安分局从限制性的角度去解释见义勇为,只会与条例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延平区公安分局分管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顾建军主任却说他和同事一般以“勇”和“险”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至于要冒多大的危险和付出多大的勇气才算见义勇为,顾建军并未给出解释,也拒绝就任建平案件本身发表任何评论,理由是此案现在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
两家人的活动从此改变
任建平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压力,尤其是给还在读初中二年级的儿子造成了困扰。这个14岁的孩子不太愿意学校的同学们知道这件事,尤其不希望别人觉得他要靠爸爸去给他争取将来加分。明年就要参加中考的他很有信心靠自己的能力考上一所重点高中。 事实上,也许是由于这件事的压力,任建平的儿子本来学习成绩反而取得了明显进步,在全年级一千多人中一般能保持前20名左右。 任建平的认真同样也给这一救人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金淑娥夫妇带来了烦恼。金淑娥称,“其实我直到现在都对任建平心怀感激,而且自始至终我都承认他救了我,可是没想到结果会是这样,我会被人骂成忘恩负义。如果能回到从前,我宁愿当时夸张地描述那次经过,让他能评上见义勇为。” 金淑娥认为这次被救事件只是偶然的,可她感觉任建平后来似乎在有目的地炒作此事。为了得到见义勇为的名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可是在任建平看来,“如果法院最后仍然对我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我觉得这是法律的悲哀和耻辱。”(肖榕) |